| 员工在单位工作三年每周工作6天,用人单位以双方约定每周工作6天为由拒绝支付加班费。劳动者向仲裁委员会提出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加班费的申请,仲裁委员会支持了他的请求。 2008年4月,张某到大连市某事业单位从事帮厨工作,双方签订了三年的劳动合同。合同约定每周工作6天,每天工作8小时,每周休息一天,月工资700元。今年4月合同到期,单位领导通知与张某终止劳动合同,并办理了终止劳动合同手续。张某向单位要求三年期间的加班费,但单位认为当时双方已经约定每周工作6天,不存在加班情况,因此不同意向张某支付加班费。双方协商不成,张某遂于今年5月向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,要求单位支付双休日加班111天工资7307元及拖欠工资25%的经济补偿金1827元。仲裁委员会审理后支持了张某的请求。 支持理由:虽然单位与张某约定的每周工作6天未违反《劳动法》的规定,但是王某每周工作48小时,超过了法定标准工时8小时。因此,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张某的加班费。 相关政策 1、《劳动法》第44条第二项:“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,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。” 2、《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》第三条“职工每日工作8小时,每周工作40小时。” 记者邱小晏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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